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采砂石、取土、堆物作业;(二)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行洪、输水的物质;(三)其它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