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凡需在城区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或者进行建筑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海潮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有损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功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