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