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