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整治和管理须服从全市防洪防海潮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城区防洪防海潮安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为专用岸堤区的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由使用单位承担依法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