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一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