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由占用单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