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靠地点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