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他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