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