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或者招标确定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外的区间道路及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