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