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任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