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市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