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