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