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