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