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