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