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