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