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