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