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