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条有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