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