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