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