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