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