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