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六条有效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