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