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