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