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禁采区。

跨区(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