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禁采区。跨区(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