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