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及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