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行人通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人行过街设施上兜售物品、摆摊设点、散发宣传品;(二)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或者放任携带的宠物以及其他动物占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三)随意穿插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四)钻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离设施,故意移动、涂改、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五)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