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行人通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过街设施上兜售物品、摆摊设点、散发宣传品;

(二)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或者放任携带的宠物以及其他动物占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

(三)随意穿插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

(四)钻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离设施,故意移动、涂改、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