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间内,除下列车辆可以通行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一)城市公共汽车;(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三)实施道路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四)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五)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六)其他依法可以通行的车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