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巡游出租车应当在划定的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上下乘客;没有施划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的,应当在道路右侧按照顺行方向停靠,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车临时停靠点。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