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六条有效在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物流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车辆流量较大的路段,应当建设过街天桥或者下穿通道等人行过街设施;确实不能建设的,应当保障行人安全顺畅通行。建设人行过街设施应当兼顾残疾人通行便利。在交通复杂路段,应当设置人车物理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