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表彰奖励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