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灶、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