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灶、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