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表彰奖励等。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