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三十条有效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