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