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