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2 节能管理Article 16In force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