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