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